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為了扶持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建立與國家技術創新基金上下聯動機制,經省政府批准,設立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技術創新資金』)。
第二條 為了保證省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科技部、財政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企業和全社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營造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推動廣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市場競爭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是省技術創新資金的管理部門。共同負責省技術創新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申請企業資格審查;
2.企業申請材料審查;
3.評審專家庫建設;
4.項目評審組織;
5.審定下達立項通知和項目資金
6.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統計、監理、驗收
第三章 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六條 申請省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
(二)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項目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 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河南省轄區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團隊具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並有自主創新的意識;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財務人員。
第八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不支持的項目與企業
(一)不支持的項目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中明確不支持的。
2.已列入國家或省科技計劃並得到科技經費支持目前尚未驗收的;
3.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
4.無創新性的單純技術引進、低水平重復,一般加工工業和單純的基本建設;
(二)不支持的企業
1.《項目指南》中明確不支持的企業;
2.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擁有股權未超過50%的中外合資企業;
3.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佔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
4.在生產經營、科技、財稅、信貸等方面有重大不良記錄的企業。
第九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資助的方式和條件
(一)無償資助
1.主要用於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於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高於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
3.申請的項目產品,目前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試銷售;
4.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企業需有申請省技術創新資金2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企業的淨資產為申請省技術創新資金2倍以上;
5.項目執行期一般為2年(從項目批准之日起計。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可以放寬至3年),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藥品項目除外);
6.省技術創新資金資助額一般為25萬元,個別較大的項目最多不超過50萬元;
(二)貸款貼息
1.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的項目;
2.《項目指南》中明確規定只能以貸款貼息方式資助的項目;
3.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不超過3年(從項目批准之日起計);
4.貸款利息為近期完成投資額和計劃新增投資中的貸款部分的利息,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25萬元;
第十條 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經評審確定不立項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企業也不能再申請其它項目。已獲得省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當年不得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3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全年申報,定期審批的辦法。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每年轉發科技部制定的《項目指南》。
第十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省技術創新資金,應根據省科技廳、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發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請須知》准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提交的創新資金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經省轄市科技局(省直管縣市)、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推薦,省轄市科技局(省直管縣市)、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推薦意見之前需征求省轄市財政局的意見,省轄市財政局應將對項目的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項目立項評審
第十五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評審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組織。評審專家由省技術創新資金評審專家庫中的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人員參加。省技術創新資金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二)對評審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市場狀況有較多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第十六條 專家應依據評審工作規范和標准,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評審意見。在評審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省科技廳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系。
第十七條 為保證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立項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所在企業;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申請項目企業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立項審批。
第十九條 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准的項目,應在河南省科技網站以及省相關新聞媒體上發布立項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在異議期滿後應與立項項目承擔企業簽訂合同,合同應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並將合同抄送省財政廳。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創新資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委托省轄市科技局和財政局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對省技術創新資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企業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二)省轄市科技局和財政局應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並提出監理意見和省技術創新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告,匯總後分別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項目因故需要終止或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項目原申報程序報經省科技廳、財政廳批准,終止的項目應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歸還。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後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企業應提出申請報省科技廳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並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資金等相關處理措施。需要追回資金的,由項目推薦單位負責監督企業將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驗收工作,也可委托省轄市科技局和財政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和財政廳依據《河南省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分別做出驗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結論意見。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撥付剩餘的全部資金,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視情況撥付剩餘的資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再撥付剩餘的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