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中的有關傷亡事故的統計問題有如下說明:
1.輕傷: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2.重傷: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3.死亡和失蹤: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失蹤30天後,按死亡進行統計。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傷亡事故後,應做傷亡事故統計。
5.甲企業職工參加乙企業生產並由乙企業負責指揮,發生傷亡事故,由乙企業統計報告,並通知甲企業。
6.兩個以上企業交叉作業時,發生傷亡事故,由主要責任企業統計報告;責任對等,分別進行統計。
7.跨地區施工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抄送施工單位注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8.總承包工程的企業和分承包工程的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時,分承包單位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單位統計報告;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由總承包單位統計報告;凡是沒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都由總承包單位統計報告。
9.企業發生事故及在救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傷亡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都應統計報告。傷亡的非本企業人員填在『非本企業人員』欄內。
10.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搶險救災時發生傷亡事故,不屬本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范圍。
11.企業職工在國外承包工程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做統計報告。
12.企業租賃及借用的各種運輸車輛,包括司機或另聘司機,執行該企業的生產任務,發生傷亡事故應按本企業職工統計報告。
13.企業外人員以個人名義承包企業工程發生傷亡事故,應由發包企業按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並統計在『非本企業人員』欄。
14.企業職工在企業外執行領導指派的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如:游泳,射獵、釣魚、抓鳥等,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不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5.企業職工乘坐本企業車輛參加企業安排的集體活動,如旅游、文娛體育活動等,發生職工傷亡的,均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6.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離退休的人員,又被原企業或外企業聘用工作,發生傷亡事故,到哪個企業工作發生傷亡事故,就由哪個企業按照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7.職工利用業餘時間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發生傷亡事故,無論傷及本企業職工還是僱用的外單位人員,均由本企業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8.借調外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不論其工資由哪個企業支付,借調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企業的登記注冊類型如何,均由借人企業按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並統計在『本企業人員』欄。
19.職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間自行到外企業工作發生傷亡事故時,到哪個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就由哪個企業按照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20.違反勞動紀律,在勞動過程中或在企業范圍內發生傷亡事故,不論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或制度,都應統計報告。
21.勞改系統生產單位的職工或刑滿就業、勞教期滿企業留用的人員及正在勞改、勞教中的人員發生傷亡事故均應統計報告。
22.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確認系職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23.設備、產品不合格或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論其責任在哪一方,均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企業統計報告。
24.報表中『非本企業人員』的范圍包括代訓工、實習生、參加本企業生產的學生、現役軍人,到企業進行參觀、檢查工作或進行其它公務的人員,勞改、勞教中的人員,外來救護人員以及由於事故造成傷亡的居民、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