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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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盡職盡責,基本管住了糧食收購市場,為推動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作出了努力,受到了國務院領導的肯定。近日,根據國務院在石家莊召開的七省糧食工作座談會精神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1999]20號,以下簡稱《通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貫徹《通知》精神,發揮整體職能,落實各項日常監管制度,不折不扣地管住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為此,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充分認識到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糧食收購市場管理是當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項中心工作,更是一項政治任務,關系到擴大內需、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因此這項工作只能繼續加強而絕不能削弱,絕不能有松懈思想和自滿情緒。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立即組織學習《通知》,掌握政策,采取切實措施,全力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要求。

  二、從10月下旬起至明年5月,各地要集中力量對糧食收購市場進行以『一打擊、兩規范』為重點的清理整頓工作。集中開展一次對糧食收購主體的清理整頓,對那些不符合條件和標准的企業要進行清理,對無照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

  1突出重點,繼續深入打擊私商糧販從農民手中收購糧食、糧食加工企業以及糧食經營企業未經批准擅自直接或間接收購糧食的行為。

  2嚴格執行國發[1999]11號文件和《通知》等有關規定,嚴格規范經批准入市收購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和糧食進出口企業的經營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對經批准入市收購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和糧食進出口企業必須嚴格標准、從嚴管理。對以收購自用糧或收購出口的糧食為名、從事糧食倒賣活動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

  3嚴格規范經批准入市收購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糧食的經營行為。對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糧食品種,可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組織收購,或者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代購代銷』。同時在嚴格市場管理和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前提下,允許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大中型企業直接收購,但僅限於自用,不得倒賣。

  4各地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可以入市收購自用糧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經國務院批准的糧食進出口企業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購的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大中型企業的名單,便於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購糧食的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糧食收購資格證件。

  三、健全並落實行之有效的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制度,使監管工作規范化、日常化、長效化。

  1認真落實糧食運銷憑證查驗制度。跨縣(市)運銷原糧和成品糧,必須持有合法憑證。經批准可入市收購自用糧的企業運銷糧食,應持有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凡無糧食銷售發票、有關證明等合法憑證的糧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予以查扣,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任何單位、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通過補開糧食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放行。對補開糧食銷售發票中涉及偷稅漏稅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移交稅務機關處理。對為非法販運糧食以及非法糧源出具虛假憑證的,一經查實,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落實並規范經營臺帳制度。在11月底以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糧食進出口企業和經批准可入市收購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糧食品種的糧食加工企業、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大中型企業的經營臺帳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對尚未建立臺帳的要限期建立,對雖建立但經營臺帳未認真填寫與執行的,限期復查,督促其將收購、加工、兌換和代加工的糧源分立帳戶,如實登記糧食來源、去向、品種、數量、價格等事項。凡糧食進出不符、帳物不符的,超出經營臺帳登記的部分一律視為非法糧源,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把經營臺帳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糧食經營企業年檢的重要內容。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12月初前統一全省糧食經營臺帳的格式,並於12月25日前將格式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對不按照規定建帳或建假帳,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建立經營臺帳,以及帳物不符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要取消收購資格,收回糧食收購資格證件,吊銷營業執照。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賦予的職責,制訂並發布推行全省統一的帶有編號的糧食生產、購銷、流通等各環節合同示范文本。對經批准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糧食進出口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要求對交易額超過一定數量的收購自用糧合同、收購出口糧合同進行鑒證與備案。要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糧食生產者簽訂符合糧改政策的收購合同,以合同規范購銷行為。用糧企業委托國有購銷企業代為收購糧食的,兩者應當簽訂糧食委托收購合同,並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將糧食銷售給糧食加工企業、批發企業和用糧企業,還應簽訂糧食買賣合同。委托加工糧食的,除農民加工自用口糧外,均應簽定糧食委托加工合同,並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4繼續推行聯保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基層政府(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等)以及糧食部門、糧食加工企業三方主要負責人簽訂四方聯保制度,明確各自職責。凡發現糧食加工企業非法從農民手中收購糧食等行為,哪個環節出了問題,相應的聯保單位負責人必須按處罰條款承擔政治責任和經濟責任。

  5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大型糧食加工企業的派駐聯絡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舉報網絡,對舉報的案件要一查到底,情況屬實的,要堅決依法處理;同時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對大型糧食加工企業要派駐聯絡員,並對聯絡員進行集中培訓,使其掌握政策,增強責任心,及時掌握糧食加工企業的糧源流入流出情況。聯絡員玩忽職守、有意庇護甚至與不法糧商勾結的,要嚴肅處理。

  6認真開展糧食市場巡查制度。通過健全巡查機構、充實巡查人員、規范巡查程序、完善巡查考評辦法,不斷加大巡查力度,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將違法違章行為盡可能消滅在萌芽狀態,以提高監管執法的效能。

  四、進一步落實《關於加強省際毗鄰地區糧食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號文件)精神,切實健全省際邊界毗鄰地區糧食市場管理協作制度。

  1步調一致、從嚴管理省際邊界毗鄰地區的糧食收購市場,嚴防不法糧商鑽空子,擾亂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毗鄰省份,特別是糧食主產省(區)(如吉林、黑龍江、河南、安徽、江蘇、河北、山東、湖南、四川、陝西、湖北等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承擔起省際邊界毗鄰地區市場管理的重任。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長至少每兩個月要召集一次省際邊界毗鄰地區有關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的糧食市場管理協作會議,通報案情,交流經驗,針對出現的問題,研究制訂措施,並及時向省(區)政府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

  2省際邊界毗鄰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明查暗訪活動,有條件的毗鄰地區,可開展聯合辦案活動,以保證監管執法的力度。對於毗鄰地區相關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協查的案件,毗鄰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准推諉、拖延不辦、庇護當事人。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通過開展交叉檢查、明查暗訪、督辦督查等形式加強檢查指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在近期組織有關省市分區域召開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工作會,同時將組織有關省(區)對各地情況進行交叉檢查、分類指導。檢查的內容不僅僅包括過去開展的工作,還包括各地為貫徹《通知》所采取的措施。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認清形勢,切實承擔起管住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重任。

  1繼續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把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落實到底。要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在分管局領導的指揮下,市場、經檢、個私、法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擔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責任,分管局長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糧食收購市場管理上。凡是糧食收購市場管理不到位或者沒有管住的地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要繼續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定人定崗定責,層層抓好落實,一級管好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2在立足本職、充分發揮整體職能、強化監管執法的同時,要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協調,主動與糧食、公安、監察、鐵路、交通、稅務、物價等部門的協作,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執法安全。對於那些對退出保護價的糧食品種,在糧食、農業、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搞好糧食品種的鑒別和認定工作的基礎上,切實加強規范管理工作。

  七、嚴格政策界限,促進糧食銷售市場的放開搞活。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准確把握糧改的各項政策,發揮自身職能,規范市場主體,強化日常監管,打擊違法違章行為,為糧食批發市場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2立足自身職能,支持和引導多渠道經營糧食零售業務,堅持常年開放集貿市場,搞活糧食流通。

  八、繼續推行評選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一票否決制』、獎優罰劣制等,促進職能到位。

  1凡是糧食收購市場管理不力、工作有疏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個人),年終業績考評不得被評為先進。今年年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結合年終總結和『三講』活動,開展一次較大范圍的弘揚正氣樹典型等活動,表彰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2繼續充實和配備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第一線所需的交通、通訊裝備,適應執法的需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據《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努力與當地政府以及財政部門進行協調,增撥監管糧食收購市場所必需的經費,購置必要的裝備,努力提高罰沒款上繳返還比例,力爭做到糧食案件處罰收入全額返還,以解決經費不足的困難,不斷強化糧食市場監管執法的力度,真正管住管好糧食收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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