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代扣代繳或者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處罰--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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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代扣代繳或者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處罰

  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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