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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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銀行鄭州轄區各縣(市、區)支行,河南省各省轄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鄭州分行,河南省信用合作管理辦公室,鄭州市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乾意見》(豫政[2006]8號)等有關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長效機制,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

  (一)擴大貸款對象范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願到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如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均可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2〕394號),在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向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提高貸款額度。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3萬元。對於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三)微利項目認定。微利項目是指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

  (四)財政貼息管理。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及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自願到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承擔25%,省財政承擔15%,市、縣(區)財政承擔10%),展期不貼息。

  (五)探索貸款管理模式創新。各地可以進一步探索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經辦銀行的新模式。

  二、建立健全機構,簡化貸款程序,降低反擔保門檻

  (一)各省轄市要進一步健全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機構,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並將人員及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全供,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各地要進一步簡化貸款程序,通過加強部門間協調、采取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一站式』聯合辦公等手段,減少中間環節,縮短辦理貸款的周期。可采取個人自願申請、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查推薦、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程序加快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速度。各地可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創業項目的成效情況,降低反擔保門檻。要大力推廣貸款申請人員信用、互保、聯保和捆綁式貸款等降低反擔保門檻的做法。對參加創業培訓考核合格、完成創業計劃書並經專家論證通過,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取消反擔保。各地要積極采取措施,對具備一定條件的貸款申請人逐步取消反擔保。

  三、進一步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帶動個人就業的倍增效應,推進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該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承擔25%,市、縣(區)財政承擔25%),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推行創業培訓與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的工作模式。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諮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四、加快信用社區建設,利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為小額擔保貸款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一)信用社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已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區各種臺賬齊全、數據准確並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熟知政策並能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社區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承諾書》;社區建立跟蹤服務卡,小額擔保貸款按季回訪率100%,並能積極參與欠款追索工作;社區積極推薦參加創業培訓並有一定成效;社區內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4%以上。信用社區由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

  (二)鼓勵金融、擔保機構與社區簽訂合作協議,利用現有社區服務平臺,創建信用社區,建立社區信用擔保機制,以社區信譽擔保的小額擔保貸款可以取消反擔保。

  (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將試點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即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當年應到期貸款總額×100%)作為考核依據,對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4%以上的信用社區,按實際回收金額的2%獎勵,獎勵信用社區開展工作,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回收率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財政部門按年核撥獎勵資金。

  五、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有關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辦法按按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已經下發的有關文件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貼息資金預算並報財政部,並於當年年初預撥到各省轄市。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貼息審核辦法,以保證貼息資金按季及時撥付到位。

  六、相關金融機構要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七、各地要將擔保費補貼落實到位。對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給予不低於當期貸款本金1%的擔保費補貼,用於充實擔保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由擔保機構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提供的統計數據審核認定,財政部門按季核撥。 八、除上述內容外,《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濟銀發[2003]84號)、《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鄭銀發[2004]144號)、《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豫財金[2004]167號)的規定繼續執行。

  

  九、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對當地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各金融機構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貸款申請人要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和貸款手續,在對下級銀行信貸轉授權時,小額擔保貸款要作為單列授權項目,擴大分支機構的信貸審批權限,縮短審批時間,使創業人員能夠盡快得到貸款資金支持。

  十、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貸款總規模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讓更多的創業人員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要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十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地方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並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積極探索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的新模式。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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