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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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乾意見》(豫政[2006]8號,以下簡稱《若乾意見》),進一步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批發放

  (一)《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在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即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即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

  4、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6、特殊就業困難群體。包括未就業的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現役軍人配偶、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軍烈屬、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復轉軍人。

  7、鄉鎮機構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員。指2005年下半年開始的全省鄉鎮機構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員。

  (二)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享受低保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申辦《再就業優惠證》需提供材料嚴格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豫勞社就業[2003]1號)執行。其他幾類人員申辦《再就業優惠證》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1)所在企業出具的下崗或失業證明;

  (2)所在社區出具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2、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1)所在企業出具的下崗或失業證明;

  (2)所在社區出具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3、特殊就業困難群體:

  (1)特殊困難情況證明;

  (2)所在社區出具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4、鄉鎮機構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員:

  (1)負責鄉鎮機構改革的有關部門出具的分流人員證明;

  (2)所在社區出具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三)《再就業優惠證》審批發放實行經辦人負責制。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有關申領規定和要求審核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做到嚴格條件、嚴格程序、嚴格把關、及時發放。

  (四)發證部門要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臺帳,發放情況要准確記錄在案,做到編號、人員、臺帳『三統一』。

  (五)《通知》和《若乾意見》下發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二、加強使用管理

  (一)《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粘貼持證者本人照片並在照片處加蓋發證機關騎縫鋼印,僅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以轉借、轉讓、出租、涂改、私自變更等形式轉給他人使用或騙取國家優惠政策。

  (二)《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通知》和《若乾意見》及其他配套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享受有關再就業扶持政策,期間退休或出現死亡、勞動能力喪失、個人主動放棄享受政策等情形時,《再就業優惠證》自行作廢,由發證機關負責收回,並通知有關政策執行部門。

  (三)工商、稅務部門在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政策扶持時,要嚴格把關,扶持對象必須與《再就業優惠證》持證者一致,落實政策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

  (四)各地要對2005年底前已享受原扶持政策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復核,對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不得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未到期的,要按《通知》和《若乾意見》及其他配套文件的規定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落實新的再就業扶持政策,3年到期後及時辦理終結手續。

  (五)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保管。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再就業優惠證》保管人,以便落實有關再就業扶持政策。

  (六)《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由發證部門組織實施,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工商和稅務部門在對扶持對象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進行驗照或年檢時,應要求提交年檢有效的《再就業優惠證》。

  (七)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情況,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三、強化監督檢查

  (一)各級勞動保障、稅務、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從審批發放到落實優惠政策的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杜絕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騙取優惠政策行為,在確保政策全面落實的同時,堅決防止國家稅費收入流失。

  (二)各級勞動保障、稅務、工商部門要建立完善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管理,認真落實《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5]118號)規定。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執行。

  (三)對出租、轉讓、轉借、涂改、私自變更《再就業優惠證》的,由有關部門提請勞動保障部門或由勞動保障部門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並記錄在案,停止享受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部門違反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和政策執行部門不按規定落實扶持政策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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