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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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文件轉發給你們,並根據我省實際,就我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的定額扣除標准暫定為每人每年4000元。

  二、我省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已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享受相關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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