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本人基本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准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基本生活費用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