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國務院86年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時間為准,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