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