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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制定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
(3)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聽取意見;
(4)正式公布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從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被裁人員中錄用,並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及優先錄用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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