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除采取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其他措施外,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期限放假。
(1)對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間發給生活費。假期內含產假的,產假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資。
(2)對於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