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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應享受以下待遇。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工傷醫療待遇:
①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准的費用。
②康復性治療費用。
③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傷殘待遇: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4個月一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一75%。
③生活護理費。傷殘職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一30%。
工亡待遇:
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③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待遇的項目:
①住院伙食補助費。
②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
③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④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60%。
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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