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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失業預警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有效調控,避免失業群體出現的時間和地區過於集中。
(2)統籌規劃,切實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政策性關閉破產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按照積極穩妥、有計劃、有步驟的原則,合理把握工作的進度和力度。嚴格審核職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
(3)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做到多分流少失業,實現崗位的平穩轉換。
(4)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避免集中推向社會。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或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當地情況,提出調控的具體意見和建議,采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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