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客觀病歷資料。《條例》還規定,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主觀性病歷資料不能復印或復制給病人,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